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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10]8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9
实施时间: 2010-4-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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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文件精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改为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领导下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领导小组)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各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纳税服务科(处)负责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初审及相关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资格条件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为发起人出资设立,承办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及其它涉税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请报告及材料中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依据拟开展的涉税业务向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报送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即申请人拟开展的涉税业务以增值税纳税人为主的,向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人拟开展的涉税业务以营业税纳税人为主的,向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市级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包括对申请人相关文字资料和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的核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在申请报告市级税务机关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合格意见,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加盖公章,报送省管理中心复审。
  经初审,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报告的市级税务机关在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不合格意见,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退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三)省管理中心对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设立条件的,经省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经复审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管理中心负责人在省管理中心复审意见栏签署复审不合格意见,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退市级税务机关并说明情况。
  (四)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省管理中心在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网站将拟设税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省领导小组研究未同意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省管理中心应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退市级税务机关并说明情况。
  (五)拟设税务师事务所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没有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管理中心报省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在公示结果栏加盖“公示合格”印章并签字。
  公示期内如有举报并经核实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管理中心报省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在公示结果栏注明公示不合格理由,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退市级税务机关并说明情况。
  (六)符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的,由省管理中心起草并下发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批复文书并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市级税务机关,纳入日常管理。
  (七)申请人自接到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告知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到省管理中心领取批复文件,并持批复文件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持工商营业执照到省管理中心办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申请人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到拟开展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可到省管理中心领取或登录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下载;
  (二)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省管理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藤029-88419993 88417496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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