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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10]1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5-20
实施时间: 2010-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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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最近,新闻媒体集中报道了个别药品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工作基础。成本价格调查是做好药品定价工作的基础.各地在制定价格时,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成本明细进行严格审核。对从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政府核定价格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实际出厂价格发票及成本资料,掌握真实成本信.息,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加强政府定价药品市场购销价格及流通环节加价率的监控,发现流通环节加价过高、实际交易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格的,要及时降低零售指导价格。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定价程序。各地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必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确保定价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要逐步创造条件推行定价前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价格行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确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企业自主定价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内部使用,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控制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确需认证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并按“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之前已备案、公示或认证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取消.
  四、及时调整价格。对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及时调整.中央定价的药品,我委将按计划分批核查,发现价格与成本严重背离的,要重新核定价格.各地也要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省公布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复核。当前,重点要对价格偏高、各方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及时降低价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医药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药价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对于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把关不严、虚高定价,实行地方保护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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