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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办[2010]10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5-20
实施时间: 2010-5-2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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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湖北省物价局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工作规则》
  湖北省物价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物价局(以下简称全局或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局党组的决定,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勤政廉政、团结务实、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以及局有关规定行使职能、依法行政。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配合,以发挥全局的整体效能。
  第二章 领导岗位职责
  第四条 全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含纪检组长,下同)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时,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遇有特殊的重大紧急事项,由政务值班的局领导(含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下同)临机处置,事后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六条 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受局长委托,完成其他指定的工作。对于重大问题,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工作中出现分歧性意见的事项,局领导要认真研究和沟通,必要时,由局长协调决定。
  第七条 局领导分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业务工作的领导职责,对本处室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并提出建议;重大紧急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局办公室要发挥参谋助手、督办检查和协调综合作用,确保局机关的正常运转,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会议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领导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及提交议题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传达上级部署,研究物价工作重要事项;(2)研究决定全局的重大工作;(3)听取处室单位阶段(月度、半年、年度)工作情况汇报,督办工作落实;(4)根据局集体审价(费)、审案工作规定,审议有关定调价费和价格违法案件。
  议题涉及定调价费或案件审理的,除主汇报的相关处室单位外,法规处、监察室应当派人参会,涉及成本监审的成本分局也应派人参会。
  局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月初的局长办公会议扩大到所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处室单位同时汇报月度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按照分管的工作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确定。主要研究拟提交局长办公会的相关材料,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协调部署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工作;督办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措施。承办处室做好会议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处室单位的专业会议原则上一年只能召开一次,能够合并召开的专业会议尽量合并。一般须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交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专业会议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并负责会务组织工作。会议要控制次数、规模、时间,提倡采取远程网等现代化办公网络发布信息的形式进行。专业会议统一以局办公室名义通知,分管局领导参加会议,其他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会议。如在外地召开会议,处室单位须指定人员留守,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会议要体现“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议题明确、准备充分、发言限时、讲话简短、会风务实、纪律严明的要求组织。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处室单位要做好准备工作。若有涉及省直有关部门、其他处室单位职责的事项,会前由局办公室或主办处室主动与有关部门、处室单位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对一时难以统一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局办公室或主办处室单位须将有关部门、处室单位的不同意见一并如实反映,供局领导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报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跟踪掌握情况,必要时印发情况通报。专题会议由召集会议的局领导确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并予签发。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按督办制度规定,将议定事项的贯彻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公文处理及审批
  第十五条 公文处理及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和处室单位职责分明的原则办理。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分办各种业务类公文,分办公文依处室单位职责确定,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由副局长直至局长协调决定。
  第十六条 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转交办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和处室单位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阅示后,签交各承办处室单位办理。紧急公文由局办公室加盖“特急件”、“急件”印章后,按局领导分工从速呈批,同时复印给承办处室单位,由其提前研究提出意见。“督办件”由局办公室填写《省物价局政务工作督办单》后,按局领导分工或处室单位职责呈批或转办。对“督办件”处室单位要限时办理并反馈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及时向阅批的局领导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七条 局领导和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核公文要明确、具体,应表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十八条 局行政公文签发权限如下:
  (一)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局长签发,必要时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二)以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
  (三)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定调价费和案件审理等重要公文,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冠以局办公室名义的公文,由局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局及局办公室印章由机要人员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启用局印章由局领导签批,启用局办公室印章由局领导或局办公室主任签批。
  局机关在处理公文、上报材料、情况证明或涉及文字性资料的事务中,必须经签批人明确签示“同意”后方可用印;联合行文的公文用印前,须经局内会签单位复核,由局内主办单位到机要室用印,非本局工作人员送来公文要求盖章的,一律不得受理;除公文办理用印外,其他用印必须填写“局用印申请单”,由局领导或局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将签批原件交档案室留存。
  第二十条 所有公文必须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及时归档。
  第五章 政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减少事务性活动,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基层和有关单位的庆典、剪彩和召开的各种会议等活动。特殊情况需参加的报局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每年应有二个月左右时间到基层调查研究,并组织人员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来局指导、视察工作,根据工作内容,由局领导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准备书面材料,局长汇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局)、外省、市、区物价局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来局检查或交流工作,由对口业务处室单位准备书面材料,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局领导确定的牵头处室单位或局办公室准备书面材料,分管局领导汇报或介绍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局商谈工作,由局办公室预约安排,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接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涉及重要事项,由局长接待。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来局汇报工作,由相关处室单位接待。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直部门综合性会议,由局办公室做好登记,按局领导批示,通知参会人员,并提前半天向有关参会人员提醒一次。综合性汇报材料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提供,局办公室汇总准备;专业性汇报材料,由相关处室单位准备。
  第六章 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要将本月工作计划完成事项、未完成事项及原因、下月工作计划,于当月25日前拟定并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局办公室,在每月底的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以“机关工作动态”形式印发各处室单位。局办公室将每月工作计划中的重大事项摘录,以“工作专报”形式报省政府分管省长、秘书长和相关处室。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反映物价工作、经济社会重大问题调研、重大价格调整规范、价格形势分析、各地物价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局办公室、法规处及时编印《湖北物价》、《参阅件》,供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本局领导和各地物价部门参阅。
  第二十九条 处室单位要尽可能利用电子网络发送文件、函件、资料,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各处室单位的业务工作和活动,要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作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第十条 规定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的事项以外,下列事项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一)以局名义在新闻媒体发布通知、告示、贺电(信)、谈话、文章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组织、协办有关活动;
  (二)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上级业务会议;
  (三)处室单位参加省直及有关单位专业性会议,以及市州县物价工作重要会议和活动等;
  (四)编发各类法规汇编、业务工具书等;
  (五)其他应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局长离汉出差,向分管省长报告,若出差时间较长(三天以上)或路途较远(离鄂),由局办公室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呈送书面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分管省长报告;其他局领导离汉出差,向局长报告。
  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汉出差,向分管局领导请示,出差三天以上,向局长请示,事后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其中参加各种会议的,以书面形式报告会议主要精神。参加调研活动的,要有专题调研报告。
  局领导离汉出差前应告知局办公室。
  第八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应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办法,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等,各处室单位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履行价格管理职能或提供价格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除按规定不予公开以及需要保密的外,应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物价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杂志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依程序向局领导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随意发表与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更不得作出相违背的行为。全局工作人员要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坚持抵制自由主义倾向。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八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观念,树立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向相对人讲明理由,不得推诿、拖延或越权办事。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业务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落实。
  第四十条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接待来访群众。
  第四十一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保密法》等各项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可根据本规则修订完善本处室单位的若干制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必须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物价局工作规则(试行)》(鄂价办[2005]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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