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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房服[2009]18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6-22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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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各有关旅游部门:
  为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和近年来国家和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
  附件:《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价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人文景观(含宗教场所)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包括缆车、观光车、游船、下同)。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游览参观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管理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协调平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审批管理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重点风景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各地的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审批管理辖区内省级风景名胜区和除省管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辖区内其他门票价格水平。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批管理辖区内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除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以及景区内由游客自由选择参与的娱乐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外,其他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又兼顾补偿直接运行成本配套服务成本、资源价值的原则,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控的制度,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八条 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施免费开放。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暂不能免费开放的,应实行低票价。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依法开展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实行听证。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从严审批,其中,自然风景名胜区可依其地域分布的实际,对景点分散又具有相对独立观赏特点的参观点,实行散票与联票并成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上一级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对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县的游览参观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年度参观人数达到20万人次以上的全国重点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等门票价格的提高与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事先将调价理由和调价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调价。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下列情况实行优惠。
  (一)对现役军人、残疾人、1.2米以下儿童、年满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对70以内60岁以上老年人、中小学生实行半票。
  (二)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三)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可按不超过门票价格的20%实行优惠。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类临时展览,原则上不得收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申报,从低从严制定临时展览的门票价格,但不得同游览参观点门票联售。
  第十五条 各类游览参观点的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应实行同一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得区分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不得将门票与游览参观点内的缆车、观光车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捆绑销售,游览参观点各种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游览参观点景区内的照相取景以及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应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免费开放日,对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应健立健全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将其上年度游客人数、门票收入和成本费用等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价格上调的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5%;50元至100元以内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100元至200元以内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25%;200元以上的,提价幅度不得超过15%。门票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文件应在执行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和明码标价制度,游览参观点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的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和优惠对象、幅度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施行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省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
  1、黄鹤楼
  2、龟山电视塔
  3、钟祥明显陵
  4、武当山
  5、襄樊隆中
  6、咸宁九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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