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10]1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3-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4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幼儿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完善我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加。要落实和制定鼓励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
  (一)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学龄前儿童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
  (二)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三)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
  (1)考虑到今后几年的发展和变化,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除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和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管理外,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的原则,在省制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评定的等级、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等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适
  合本地区各类公办幼儿园的具体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在编教师人员工资缺口,离退休人员费用;自聘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幼儿活动、学习及生活用品费用;预留发展资金;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2)寄宿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3)为方便家长,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在寒暑假开班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由幼儿园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取暖费
  取暖费可在每年的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四个月收取(不足四个月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用煤取暖的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元,用电及煤气取暖的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3、伙食费
  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提出,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民办幼儿园在报备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资质、等级证明;
  (2)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3)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4)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5)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在一年内不得变动。
  (三)企业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企业办幼儿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
  1、保育教育费、取暖费在省制定的标准范围内、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伙食费。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提出,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3、企业职工子女与非企业职工子女接受幼儿园教育的收费应一视同仁。
  (四)流动人口的子女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收费政策。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四、学前班收费
  (一)学前班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我省现阶段,农村通过学前班的教育形式,为农村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城市学前班只是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前班,其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省制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适合本地区学前班的具体收费标准。学前班招生不得与入学挂钩。
  五、退费规定
  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学前班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退费
  1、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计算并进行退费。
  2、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3、民办幼儿园除按上述两条规定退费外,可采取抵缴下月费用方式退费。
  (二)学前班退费
  入学未满一学期1/4的(含1/4),按收费标准的70%计算退费;入学未满一学期1/2的(含1/2),按收费标准的60%计算退费;入学超过一学期3/4(含3/4)的,不予退费。
  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七、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学前班收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
  (二)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单位,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各级物价、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幼儿教育收费的管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的,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公办幼儿园未申办《收费许可证》,跨月或跨学期向幼儿家长收费的,学前班招生与入学挂钩的;公办幼儿园未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幼儿教育收费的具体管理意见,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2010年春季学前班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经[2000]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学前班最高收费标准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贵州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学前班最高收费标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2] 2012/9/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 上证发[2023]13 2023/8/2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 黑价联[2011]29 2011/9/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贯彻《会计 渝会协[2011]85 2011/11/17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 鄂价费[2012]87 2012/6/14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 沪价费[2011]11 2011/8/1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 2010/5/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 闽价费[2011]21 2011/5/27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 黔价费[2010]19 2010/12/10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 粤价[2012]74号 20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