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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州房屋置换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价房[2010]7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5-25
实施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7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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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州房屋置换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试行的收费标准正式批复的报告》(黔房置[2010]字第00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转让、交换等交易活动成功后,收取房产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3%的中介费,其中,向房产提供方和接受方各收取1.5%(新旧房屋以及独家代理均按此标准执行)。
  (二)客户成交后,委托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按每宗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收取代办费。委托办理贷款的,按贷款总额的1%收取代办费。需要担保的,按担保总额的1%收取担保费。风险性大的典当性质的担保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单位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代理的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四、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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