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评[2010]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9
实施时间: 2010-5-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指导中介机构参与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0]1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
  二0一0年五月九日
  附件1:
  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0]1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进行审定;建立省级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五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二)具有会计、评估、工程造价等行业主管单位颁发的专业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甲级等执业资格,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30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职从业人员须达到20 人以上,其中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10 人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主管单位处罚记录和行业协会自律惩戒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六)在福建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中介机构,愿意申请入库的,需满足上述相应的条件。
  第六条 中介机构选用的基本原则:
  (一)资质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资质和资格,是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保证。
  (二)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将优先安排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三)公开原则。根据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通过指定、协商、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四)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评价工作建立业务和业绩跟踪,通过考核建档管理,建立和发展高水平的专家队伍。
  第七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详见附件),并附营业执照、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认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资格。
  第八条 由省财政厅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库,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纳入中介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各设区市可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第三章 委托与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评价工作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采取指定、协商和招标等方式,在中介机构库中确定符合质量要求的中介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中介机构库中公开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中介机构采用委托制形式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委托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签约双方和被评价的项目、评价主要内容、评价要求、评价的时间、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评价的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受托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评价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的过程如下: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方应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设计评价方案。中介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委托后,按照要求设计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后执行。
  (三)组织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并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基本结论。
  (四)撰写评价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和规定的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科学。
  (五)提交委托方审核。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资料经评价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
  第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或项目单位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比照财政部门的委托程序办理,并从中介机构库中确定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受托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与委托方实时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中介机构必须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受托评价的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并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必须对受托评价的项目的情况和数据资料保密。评价报告及评价基础数据等有关重要资料须按规定交委托方归档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必须单独建档,妥善保管,非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在接受委托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中介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中介机构安排工作人员时,与被评价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被评价项目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回避;
  (三)被评价单位可提出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交由委托方审定;
  (四)中介机构、评价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终止其受托资格。
  第四章 委托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采取“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受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十七条 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
  (二)计时工资法。根据中介机构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它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对有特殊情况的评价项目,实际评价费用由委托与受托双方协商后决定。
  第十八条 支付委托评价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委托方根据业务委托协议,可向受托方预付部分评价费用,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定应付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未按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由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中介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拒付委托评价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该中介机构的动态管理记录计入中介机构库。对评价报告中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依据不可靠、数据不实、结论模糊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责成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受托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中介机构,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剔除。已经入库的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从中介机构库中剔除:
  (一)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行为的,受到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惩戒、处罚等;
  (二)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服务项目;
  (三)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被业务部门或被评价项目单位投诉累计三次以上;
  (四)绩效评价报告经专家审定为“不合格”等次累计三次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3.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嘉财绩效[2006] 2006/1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 陕地税发[2002] 2002/1/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区内对会计中介机 辽财会[2020]12 2020/5/29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0]124号 2021/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 晋政办发[2017] 2017/2/24
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 农办财[2012]7号 2012/1/1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 浙工商企管[201 2016/2/1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 2012/10/12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 甬政办发[2014] 2015/1/1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 川地税发[2010] 2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