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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10]61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5
实施时间: 2010-5-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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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劳务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当前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对提供学历教育或养育服务并属于免征营业税收费项目的应使用财政部门票据,其应税收入应使用地税部门发票;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及提供其他教育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收入应使用地税部门发票。
  三、教育机构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列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
  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开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
  4.校办企业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
  5.其他教育劳务包括其他的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6.各类学校取得的租赁、财产转让等非教育劳务收入;
  7.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其它应税收入。
  五、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发票的各类教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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