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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财社[2010]6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3-10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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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金华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金政发[2006]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金华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金华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暂行办法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附:
  金华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困难群体,其就业面临诸多困难,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广大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保证。为缓解当前残疾人就业困难的严峻形势,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进一步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金华市区范围,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残疾人就业,正常交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无就业经历的大学生和长江高科技毕业学员,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就业满十二个月的,可申请就业补助,每名残疾人限享受一次。
  (二)对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法定安置比例1人以上(含1人)的,可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助。
  第四条 在各乡(镇)、街道、社区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
  第五条 以本人名义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创业补助。
  对取得省级、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资格的,可给予创业补助。
  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对申请就业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用人单位,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核定数据为依据,标准如下:
  (一)对新招用应届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或新招用往年毕业且无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生,按每人5000元给予新增就业岗位补助。
  (二)对新招用《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残疾学员并安排到IT相关岗位就业,每招用一名高、中端培训结业学员,可以申请5000元就业补助;每招用一名低端培训结业学员,可以申请3000元就业补助。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法定安置比例1人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超出人数每人每年社会保险费补助4000元。
  第七条 对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可申请每人每月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补助500元。
  第八条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进行自主创业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创业补助
  1、领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且自主经营的,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创业补助。
  2、建立残疾扶贫基地并达到市、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资格的分别给予30000、50000元的创业补助。
  3、高校毕业的残疾大学生自主创业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给予5000-8000元的创业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残疾人个人贷款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按3%的年利率、8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对2009年-2012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予以倾斜,即按5%的年利率、3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贷款贴息。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市区残疾人就业补助列入财政年初预算,在金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中列支。
  第十条 财政、残联、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符合公益性岗位、自主创业补助条件的,在9月30日前可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用人单位就业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条件的,在每年7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相关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请对用人单位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的,应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补助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2、所招用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学历或相关培训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与新招用残疾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金华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金华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以及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4、与残疾人大学生在毕业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大学毕业证书;
  5、与参加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培训残疾人学员签订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意向书》、《劳动合同》;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应填报《社会公益性岗位招用残疾人补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所招用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的劳动合同、《金华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金华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以及工资发放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自主创业补助的应填报《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4、银行利息单;
  5、《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凭证;
  6、经残联批准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益性岗位补助和自主创业补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签署意见,报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补助单位或个人以涂改、伪造、冒领等手段骗取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由残联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补助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
  1、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补助审批表
  2、社会公益性岗位招用残疾人补助审批表
  3、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
相关附件: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补助审批表.doc    
附件2:社会公益性岗位招用残疾人补助审批表.doc    
附件3: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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