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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金市劳[2010]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3-9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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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持我市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金华市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的时间和范围
  市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范围为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
  二、享受对象范围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促进就业工作需要,以及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将政策享受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具体对象范围为:
  1、城乡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2、城镇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失业人员;
  3、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拓宽支出项目
  (一)在原有支出项目基础上,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项目扩大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含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岗转岗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用人单位享受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的,须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30%,每名符合条件的职工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享受条件按《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金市劳[2009]6号)规定认定,实行先培训,后给予补贴,按用人单位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程序办理。其他补贴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申报补贴程序,按《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04]15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9]75号)及《金华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金市财社[2009]326号)规定执行。
  四、提高支出比例,严格执行规定
  (一)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比例,按不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30%确定。
  (二)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具体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修改,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执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扩大支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规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妥善处理失业保险基金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支出的关系
  (一)实行分类优先支付。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经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增就业岗位奖以及缴费1年以上用人单位职工在岗转岗培训补贴,优先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资金列支。
  (二)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不减。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应继续保持原有规模,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就业形势的变化提高额度。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资金支出不足时,由财政予以保障。
  (三)增加公共就业服务必需的支出。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基层平台建设经费,城乡社区就业工作补贴,创建创业型社区(村)、充分就业社区(村)以及就业工作奖励经费等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认真抓好“五费”合征工作,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保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加。及时分析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等动态状况,实现基金保生活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功能。
  七、本实施意见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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