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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0]6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87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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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娱乐业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娱乐业健康发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单位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征收管理,确保税率调整后娱乐业税负的准确、公平、合理。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等提供音像设备、乐队、文艺表演并设有包房供成人消费的娱乐场所)、游戏机、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
  二、除以上列举项目外,娱乐业征税范围中其他项目一律适用5%税率。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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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xht6310   2010年7月4日
这样的调整比较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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