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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9]7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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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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