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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人社函[2010]76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5-18
实施时间: 2010-5-18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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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9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投入,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者关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的使用额度及管理
  (一)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资金使用额度。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的前提下,按最高支出比例不超过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40%计算,我市可用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支出的使用额度为37亿元。
  (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1、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2、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的审核及拨付流程参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的支出项目
  (一)职业(创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按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同一人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按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2、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实现灵活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计算。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实际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5项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岗位补贴。
  1、适用对象。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2、标准。按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标准。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适用对象。参加广东省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在职劳动者和本市户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按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符合条件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
  我市按照项目制订专项支出方案,编列购置清单及预算,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该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扩大支出范围总支出的50%。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互相支持配合,使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
  (二)试点时间到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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