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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31
实施时间: 2010-5-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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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的要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范围为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二、自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所有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都应进行自查,依法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窗口索取,也可通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lnsds.gov.cn)或各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
  三、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地方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对地方税务机关运用GPS等测量应税土地面积的,纳税人要给予配合。
  四、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
  附: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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