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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0]15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
实施时间: 2010-6-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96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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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需要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更正的,由各区局政策法规科(基层分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提出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核准。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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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xcpa1954   2010年6月3日
这种文件应当在2009年度所得税申报开始前下发,而不应在申报结束时。这说明我们的税收管理滞后于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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