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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检[2010]3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12
实施时间: 2010-3-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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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涉企收费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检查时间和方式:检查工作从2010年3月下旬开始。分两个阶段进行,即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
  1、自查阶段。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要求对存在涉企收费项目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从3月25日开始,4月9日结束。
  2、重点检查阶段和检查方式。检查时间:从4月中旬开始。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下查一级和同级检查相结合,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所管辖范围的检查实施方案,并指导、帮助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涉企收费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对存在涉企收费项目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含协会)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房管、工商、环保、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根据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涉企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时限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355号)要求进行。
  二、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检查点多面广,涉及的部门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是要开好检查前被查单位的通气会,提出检查要求;二是要组织检查人员的检查前政策法规培训学习;三是总结去年涉企检查的经验,深入实地,做好调查工作,摸清相关部门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努力提高检查工作的实效性,防止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深化治理。各地重点检查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免暂停收费项目等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扶持企业发展、改善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从严查处对利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强制或变相强制进行培训、考试、咨询等服务并乱收取费用的行为;从严查处越权定价行为,切实规范收费秩序。
  (三)加强力度,提升效果。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及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二是要将符合退还条件的违规收费金额首先责令退还给企业,同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加大处理力度,提升检查效果,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政府部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决心。
  (四)做好总结。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地物价局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2010年8月10日以前将阶段性总结、专项检查汇总表、1个典型案例上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851—5253128,邮箱:jiarong113@)。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355号)
  2、收费情况自查表
  3、全省涉企检查情况汇总表
  4、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4: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文件目录
  (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8]92号)
  (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
  (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3号)
相关附件:
附件2:收费情况自查表.doc    
附件3: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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