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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10]8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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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加强新形势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根据资产、收入和纳税规模以及特定行业等条件确定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各区分局大企业。
  第四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目标是:针对大企业的经营特点为其提供务实、便捷、灵活的纳税服务,实施相对集中、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指导和帮助大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五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一)集中统一规范。在国地税分管范围不变、分税种管理为主不变、日常事务属地管理不变的前提下,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实行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和管理内容、方法的规范统一。各区(分)局原则上应对大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由征管力量较强的税源管理科室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深化信息管税。以我局已经具有的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数据和功能,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数据应用。分步骤建立“大企业税收信息平台”,争取以较小的投入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三)前移管理重心。将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借鉴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有效发现、评估和控制企业涉税风险,从注重事后检查处罚,转变为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发现,做到最大限度地防止问题发生、最快速度地发现问题、最大程度以非对抗手段解决问题。
  (四)以服务促管理。根据大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方法,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以此实现税收执法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构建税企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征纳关系。
  (五)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在税收管理与服务的理念、制度、手段、方法和内容上大胆创新,探索适合我局征管特点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
  第二章 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
  第六条 我局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包括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各区分局确定的大企业。
  各区(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均应首先纳入其管理范围,并可根据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的征管水平确定本级大企业管理范围。
  在确定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时,可以参考下列条件:
  (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或纳税规模在本地区处于前列的企业;
  (二)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金融、电信、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三)跨地域生产经营的企业。主要是指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等跨地域生产经营的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大企业集团;
  (四)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五)世界100强的跨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
  第七条 各区(分)局确定的本级大企业的具体标准和名单应报市局备案,发生变化的也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标准和名单报市局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制定我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工作重点与技术标准。
  (三)组织实施对大企业的税源监控,通过总局的大企业税收信息系统开展大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利用。
  (四)组织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测评、纳税评估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协助基层建立大企业纳税服务平台,通过更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满足大企业的需求。
  (六)组织实施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七)指导大企业和区(分)局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推动大企业主动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
  (八)组织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大企业内部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大企业的主动税收遵从度。
  (九)对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源管理科必须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一岗一人,也可一岗多人。
  第十条 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大企业实施户籍管理、税源监控、日常文书审批和催报催缴工作。
  (二)对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
  (三)承担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局实施对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五)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征管实际情况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结合税收新政策和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政宣传辅导工作,并通过宣传和辅导,帮助大企业纳税人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各区(分)局每季度分析和整理大企业关注的税政热点和难点问题,上报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市局定期整理相关问题编辑“大企业税收快讯”,以邮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大企业。
  第十二条 各区(分)局要根据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不同的大企业提供合理的个性化服务,可采取绿色通道、大户办税室、预约办税、电子沟通渠道(Email、专栏博客等)等方式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对每户大企业均要指定税收联络员,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该户大企业的税收诉求。
  第十三条 各区(分)局每半年至少走访一次大企业,并在日常采取个别约谈、税企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增加与大企业的沟通交流,结合日常征管情况,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前分析和提示企业潜在的税收风险,必要时,可向大企业发出税收管理建议书。
  第十四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对于大企业向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的涉税诉求,应该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问题,协助推动相关诉求解决办法的落实,并将解决情况反馈给大企业纳税人。
  第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设立大企业涉税问题联络员,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协调、跟踪大企业的税收诉求的处理。必要时,由市局主管局长召集“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区(分)局在条件允许和操作可能以及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试行跨科室、跨基层分局的集中管理模式,减少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量,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走出去”的大企业提供国内法、投资东道国法律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税收宣传与辅导,建立“投资东道国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政策信息库,协助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在投资经营地所在国的税务问题。
  第五章 税源监控
  第十八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总局的要求建立本级大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大企业税源信息;定期测算监控大企业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定期对大企业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采集大企业跨地区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信息,同时拓宽采集渠道,逐步建立与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局、审计、银行和证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度。
  第十九条 各区(分)局应定期到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税源潜力和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条 各区(分)局以大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依托,采集、审核和上报大企业的税源基础数据。税源基础信息应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和企业税金缴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区(分)局要对监控的大企业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比例、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情况按季进行分析,追踪未缴税金的管理情况。分析大企业收入总体情况,并预测近期大企业税收收入趋势。
  第二十二条 各区(分)局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大企业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有针对性地及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和各区(分)局要按季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企业生产经营与纳税情况,税收变动情况与原因分析,重大生产经营变动与潜在的税收风险,大企业主要税收诉求与解决意见,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小结与建议等。
  第六章 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总局的税收风险管理指引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逐步引导大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参与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式体现服务,同时提前介入企业纳税管理环节,实现税务管理环节的前移,主动防范和应对税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税收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分为五个步骤实现,包括了解企业及其环境、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应对策略、实施针对性管理、反馈和改进。
  (一)了解企业及其环境。利用风险评估系统中的调查问卷模块,为风险评估收集信息,包括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企业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投资和筹资活动性质、财务业绩等信息,以及各个税种的关键风险点和潜在涉税问题等等。
  (二)评估风险。利用风险评估系统中的征管数据采集模块和风险评估模块对风险问卷模块采集的企业风险信息与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综合加工分析,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等级。
  (三)制定个性化应对策略.针对不同等级风险实施不同的、具有个性的风险管理应对策略。
  1.对主观遵从愿意强烈、客观环境有利、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有效、遵从能力强的低税务风险企业,应积极采取一对一服务的形式,以服务为主,对企业的纳税诉求做出快速反应,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办税便利和信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纳税遵从,提高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2.对主观有纳税遵从愿望,但客观受限的中等风险企业,以协助遵从为主,重点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系统,辅导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和企业自查改进。
  3.对主观不愿自行纳税遵从的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如启动专项检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同时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系统。
  (四)实施针对性管理。各区(分)局根据税收风险评估发现大企业在生产经营与内部控制上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和潜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
  (五)反馈和改进。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和完善个性管理模型和数据库系统,反馈给税务系统内部,并不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更好地体现纳税服务,使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由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统一布置开展。在税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选取适量条件成熟的大企业,由市局和主管区(分)局帮助其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必要时,组织成立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开展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对有必要移送稽查环节的大企业纳税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稽查局办理移送手续,稽查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七章 工作协作与信息沟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间要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各区(分)局要指定大企业税收管理联络员负责工作协作与信息沟通工作,共同做好跨区域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跨省市的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按照总局的相关工作流程办理。市局负责跨区局之间大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各区局负责本辖区内跨科室之间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联合工作小组制度。对双方共同选定的大企业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尽量一起开展工作。
  (三)信息交换制度。对只有一方确定为定点联系企业的,也要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另一方,以引起重视。
  第三十条 各区(分)局对于需要了解和掌握大企业跨部门、跨省市或境外的其他涉税信息,可向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局按照有关信息交换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中的有关涉税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管理和法律诉讼,不能挪做他用。
  第八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求配备业务技术好、分析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为此,在市局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确保满足对相关人员的高素质要求。同时市局要大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促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局将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纳入对各区(分)局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上报及时性与准确性、纳税评估的效果、税收成本变动、纳税遵从度变动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局将对相关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各区(分)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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