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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10]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20
实施时间: 2010-5-2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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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见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提醒业务功能升级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62号,见附件2)的要求,为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的退税服务,市局在前期部分单位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决定在本市推广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服务内容
  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设了生成各类出口退税业务提醒的功能,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可向申请业务提醒服务的纳税人及时提供有关出口退税办理环节的各类信息。目前,系统支持生成的业务提醒信息除国税函[2009]448号文列举6类外,另增设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内容”。
  二、服务方式
  经前期试点,发现现行退税审核系统暂不支持货便函[2009]162号文所述的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业务提醒信息,故本市暂向申请企业提供手机短信业务提醒服务。待总局改进完善后,再另行开通电子邮件服务。
  三、职责分工
  本市将于每月5日、25日(节假日顺延)集中组织生成和发送上述7类业务提醒,其中《出口退税业务提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的回收和信息维护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醒信息生成和导出工作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提醒信息转换和传输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发送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
  四、启动步骤
  1.市局将从5月20日起在现行退税审核系统内开通业务提醒短信服务,有关本次业务提醒新增设的操作菜单和岗责分配如下表所示:

  2.请各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向所有户管出口企业发放《申请表》,并最迟于7月30日完成申请企业《申请表》的回收和信息维护工作(注:《申请表》内的企业电子邮件地址仍须录入维护),市税务三分局从7月5日起对已完成信息维护的申请企业,每月两次组织信息生成和导出工作。今后,对于申请业务提醒服务的新办退税认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于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维护工作。
  3.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业务提醒服务推广期间主动关注运行动态,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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