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建[2010]4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2-26
实施时间: 2010-2-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4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石家庄、秦皇岛、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德、张家口、唐山、沧州、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县财政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并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助、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公正公开,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每年4月、10月份分别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以设区市为单位,直管县申报材料由设区市负责汇总,同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第六条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并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已落实,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且实施情况良好。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属于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批复文件;(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3)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及反映工程进度的照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4)资金使用和项目绩效情况。
  所附材料(不含申请文件)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第八条 省级财政建立省级配套资金奖补机制,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和相关企业以奖励方式给予补助。市县政府和相关企业通过土地市场运作和国家补助、自行筹集、棚户区职工个人负担等方式,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实施
  第九条 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不建不补、分批拨付、定额补贴”的方式分配、支付。省级专项资金按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2个阶段分次核定下达。项目立项开工建设阶段拨付60%、竣工交付使用阶段拨付40%。
  第十条 省级专项资金奖补标准:
  奖补标准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市场运作程度和企业、职工承担能力分类确定。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给予1000元奖补。
  (二)农村危房改造奖补标准为每户1000元。
  (三)新建廉租住房奖补标准为每套3300元。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给予4500元奖补。
  (五)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奖补标准为每户6000元。
  (六)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经省级审核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项目数量和完工情况、各市县(市、区)配套资金筹集及到位情况,提出本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奖补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同时,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控制、事后评价,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可采取取消补助资格、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改正、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市县同类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鄂财教发[2005] 2005/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 陕政办发[2006] 2006/9/13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 湘财外[2006]24 2006/4/24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8年青岛市 青经贸技发[200 2008/10/1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财 津财社[2003]25 2003/5/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 琼府办[2000]14 2001/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布局调 冀财教[2003]2号 2003/1/7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渔业 津财农[2010]23 2010/5/19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穗财保[2006]1号 2006/2/3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 粤财工[2010]12 20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