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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发电[2010]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3-2
实施时间: 2010-3-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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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现将《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提高2010年稻谷(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我省2010年生产的早籼三等稻谷每50公斤最低收购价格由90元提高到93元,晚籼三等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由92元提高到97元。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尽快把国家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信息传达到乡镇和农村,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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