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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2-11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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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和我省市场药品实际销售情况,我局制定了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程序,经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见附件)为最高零售价格。标注试行一年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待国家统一定价后,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
  二、当市场中标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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