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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梅县金雁水泥有限公司[松南分厂]停止执行差别电价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价[2010]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1-13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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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梅州市物价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梅州市物价局、经贸局报来《关于梅县金雁水泥有限公司(松南分厂)执行电价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09]139号)收悉。经核实,梅县金雁水泥有限公司(松南分厂)已拆除落后产能设备,转产为水泥粉磨站。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梅县金雁水泥有限公司(松南分厂)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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