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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9]6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9
实施时间: 2009-5-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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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局近期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创业)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就业(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近年来,国家对就业(创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对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责任制,并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9.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10.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于部管理部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4.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获得分红及转让股权时,再对其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纳税人申请,经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18.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9.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6.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财产行为税
  29.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各级地税机关在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全民创业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竞争。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管理,在税收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凡是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凡是国有、集体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按规定民营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使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之间实现公平竞争。
  (二)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文明办税,建立健全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等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及各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修正:

  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4项被下面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25
  实施时间: 20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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