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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8]3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4-23
实施时间: 2008-4-23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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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清查范围和重点。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组织和实施对辖区内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清查时间。具体开展清查时间由各市、州、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地情况作具体安排,清查工作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结束。
  (三)清查结果的处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清理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掌握税源。
  (四)整改和总结。各级财税部门要通过清查,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占用土地有关数据的资料档案,认真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财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方,地、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对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08年年底以前分别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及《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土地信息数据库,要根据征管需求列出需要采集的数据指标,及时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并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信息。每季度应将从国土资源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筛选存在的疑点,发现漏征漏管的,应采取相应征管措施,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二)地、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要,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
  (三)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之间要尽可能采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利用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形式传递信息。
  三、认真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一)为方便纳税人,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方能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其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通知同级财税部门。
  (四)财税部门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和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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