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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7]3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9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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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省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省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黔地税发[2006]89号),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财税部门规章或合法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免税审批项目。
  第三条 省局应当将所负责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由主办业务部门及时在省局互联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对属于省局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一般由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受理,并对减免税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提出初核意见后,直接报送省局,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或审批的决定;省局收到纳税人直接向省局提出的申请,也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 对依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减免税审批申请,省局进行初核后应当及时报送,不得随意拖延、截留。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由省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办。省局各单位接到未经办公室登记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应当及时转送办公室登记、分办。
  对主办业务部门明确的审批申请,办公室可以直送主办业务部门;对主办业务部门不明确或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申请,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主办业务部门。
  第七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办公室转办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
  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办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办理。
  第八条 主办业务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当在公文处理程序中填写减免税审批工作底稿(附后)。工作底稿随减免税审批程序一并运转。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由主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核准。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等)、减免事实、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及减免期限等内容。
  除年度审批项目及税法另有规定外,一次性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根据税法规定,减免税审批事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办业务部门可以委托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省局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受托地方税务机关及核查人员应当向主办业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减免税审批事项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省局应当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经处领导核准后的减免税审批初审意见,应当在处内进行集体审议,并形成是否给予审批的初审决定。
  集体审议由主办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处内相关人员参加,遇有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处领导主持审议。
  第十三条 主办业务部门应当将初审决定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的减免税审批项目,应在政策法规部门会签后提交省局减免税合议小组进行集体审议,由合议小组形成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
  (一)减免税金额为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二)政策规定不够明确、问题较为重大;
  (三)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
  合议小组会议由分管主办业务部门的局领导召集。主办业务部门应提前三天将减免税审批相关材料送合议小组成员部门审查。
  合议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的内容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对省局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减免税审批项目,还要重点审议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对省局形成的审批决定,由主办业务部门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报送签批的材料包括:减免税申请正式文件,办文说明,工作底稿,审批依据,纳税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附有实地核查报告、省局内外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也应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减免税批复文件主送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并及时告之纳税人,分送省局局领导、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及局内其他会签单位。
  减免税审批发文由发文制作单位于制发之日起30日内在省局互联网站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减免税审批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并按档案管理规定与其他档案一起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省局应当建立与被减免税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减免税审批后续管理工作。
  主办业务部门应要求主管地方税务局定期检查、了解被减免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减免税数额、减免税使用及减免税到期是否恢复征税等情况,并将情况于次年7月10日前报送省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原因而享受的减免税等问题,省局应按规定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2007年2月27日省局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附件:
总局减免税审批工作底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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