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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6]14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5
实施时间: 2006-9-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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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机打票),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可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二、为了反映保障金代征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贵州省地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进度表(表一)中增设“残疾人保障金”项目。
  三、保障金代征手续费由各级残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8%的比例,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后划拨给同级地税局,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补充地方税务机关行政经费不足和代征工作费用。省级入库保障金的代征手续费如数划拨给各地。
  四、各地要积极协助残联做好保障金年审认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辖区内的纳税单位都能按时参加年审。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将保障金代征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确保代征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要会同残联、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保障金征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拒缴保障金的单位进行催缴,督促其切实履行缴纳保障金的义务,维护保障金征收工作的严肃性。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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