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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贵银发[2002]3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26
实施时间: 2001-1-26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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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地、州、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对黄金饰品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经警告不改正的,不予更换《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对目前没有《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仍在经营黄金饰品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我省属于多民族地区,对申请办理《核准登记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和经营面积作如下规定:
  1、专营店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的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2、黄金饰品专营店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三、经营黄金饰品零售业务实行年度审查,换发《核准登记证》时间为2002年1月10日至2月3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通知各有关单位,并统一收集后报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换发。逾期不换的,视为自动放弃,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不予补办。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国税局
  贵州省地税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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