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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5]4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2
实施时间: 2005-5-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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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新观念,提高认识。随着近几年征管改革的深化和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得到加强,自行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大大提高,税收法治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征纳双方的行为规范和纳税服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实行《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正是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新举措,是实现税收执法向“管理服务型”转变而实行的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方法。随着《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的推行,全省将会营造出一个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纳税服务水平、纳税遵从度和税务检查效率将会得到提高,税务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将会减少。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自觉地做好这项新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认真组织落实。由于《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进行认真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推行质疑约谈的目的和意义,掌握质疑约谈的方法、步骤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按程序办事。省局将在适当的时侯举办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是一项新的工作和新的举措,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整理上报,以便省局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质疑约谈,是指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发现异常,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疑问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解释说明税务机关所提出的涉税问题的一种工作方法。
  第三条 税务质疑约谈的对象主要是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异常,也可以实行质疑约谈。
  第四条 税务质疑约谈由征管部门的人员负责。质疑约谈的依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给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依据信息化建设从其网络数据中获取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申报纳税情况等因素,确定税务质疑约谈对象,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税务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对税务质疑约谈对象实行电子计算机筛选。
  第六条 质疑约谈工作包括确定质疑约谈对象、质疑约谈实施、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审核、处理等环节。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质疑约谈:
  (一)税负水平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百分之十(含本数)以上的;
  (二)应税所得率低于最低标准应税所得率百分之二十(含本数)以上的;
  (三)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百分之十(含本数)以上的;
  (四)销售(经营)收入、利润(收益)、成本费用等财务指标以及发票领购数量等项目中有一项或多项异常,但申报纳税数额却减少或增长比例明显偏低的;
  (五)本期缴纳的代扣、代收税款比上期或比上年同期减少百分之十(含本数)以上的;
  (六)税务机关认为可以提出质疑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地方各税种、各行业的平均税负水平,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测定。
  最低标准应税所得率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分行业的最低标准应税所得率,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为百分之七,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为百分之十,饮食服务业为百分之十,娱乐业为百分之二十,其他行业为百分之十。
  纳税人兼有多个经营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适用最低标准应税所得率。
  税务质疑的其他情况,由市、州、地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进行质疑约谈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日常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质疑约谈、逾期不进行自查自纠或税务机关对自查自纠结果不予认可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日常检查,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质疑约谈各步骤的监督,对质疑约谈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确定质疑约谈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质疑约谈对象”)后,应填写《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出《税务质疑书》或《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质疑约谈对象限期答复或作出解释,并发给《纳税自查报告表》,责成质疑约谈对象自查并依法纠正。
  税务机关发出《税务质疑书》和《税务约谈通知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质疑约谈对象在收到《税务质疑书》或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后之日起30日内进行自查核实(具体期限由实施机关视业户情况确定),并进行书面答复或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答复时必须附上《纳税自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 质疑约谈对象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制作书面答复或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
  第十四条 质疑约谈对象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的,税务机关应当安排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下称“质疑约谈人员”)与质疑约谈对象进行面谈。在面谈过程中,质疑约谈人员应当填写《税务质疑约谈记录》,《税务质疑约谈记录》应由参加质疑约谈的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期限内,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有关税款。
  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期限内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
  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中说明需补缴税款情况,但未在答复期限内补缴有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质疑约谈人员对质疑约谈对象报送的《纳税自查报告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纳税自查结果能够解释说明问题和疑点,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提出不予检查的建议;如认为纳税自查结果不能解释说明问题和疑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提出检查或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建议;质疑约谈人员应制作《税务质疑约谈处理书》,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质疑约谈的征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质疑约谈对象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抗税的,应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稽查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移交的征管部门。
  第十八条 提出税务质疑的征管部门的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收到质疑约谈对象报送的《纳税自查报告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等资料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完毕。
  第十九条 质疑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质疑约谈资料的归档工作。质疑约谈档案采用统一的案卷封面《税务质疑约谈工作底册》,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封二要填写《质疑约谈案卷目录》。卷内材料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
  (二)《税务质疑书》或《税务约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三)《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四)《纳税自查报告表》和质疑约谈对象的答复材料
  (五)《税务质疑约谈处理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做好质疑约谈的统计分析工作,注意收集典型案例,及时分析涉税问题成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税务质疑约谈工作底册》(样本)
  附件2:XXX地方税务局(分局、所)税务质疑书
  附件3:XXX地方税务局(分局、所)税务约谈通知书
  附件4:纳税自查报告表
  附件5: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附件6:税务质疑约谈处理书
相关附件:
附件1:《税务质疑约谈工作底册》(样本).doc    
附件2:XXX地方税务局(分局、所)税务质疑书.doc    
附件3:XXX地方税务局(分局、所)税务约谈通知书.doc    
附件4:纳税自查报告表.doc    
附件5:税务质疑约谈记录.doc    
附件6:税务质疑约谈处理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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