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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5]5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0
实施时间: 2005-6-2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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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四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地税系统的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第三条 公告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在征管和稽查中发现应进行公告的纳税人,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将其相关材料送本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统一进行公告。
  对外出经营户的欠税,根据欠税税种由法定征收机关进行公告。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稽查部门应建立欠税核查制度,按月对欠税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欠税纳税人登记造册。
  核查的范围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将本辖区纳税户欠税情况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条 公告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告。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在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在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法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自然人同时具备条件1和3,即认定为走逃、失踪的纳税户:
  1、一个月以上不申报;
  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已停业;
  3、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纳税个人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失去联系。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公告机关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选择一家在当地较有影响的报纸、电视或网站进行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在《贵州商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不予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十一条 需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
  需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统计汇总后,每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将欠税公告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执法责任制考核,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公告不公告,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应上报不上报和不按时上报的行为,上级地方税务局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责任人应依照《办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公告费用列入公告机关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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