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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5]5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30
实施时间: 2005-6-30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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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要结合当地实际及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因地制宜、各有侧重,把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工作实际,切实制订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参数,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按照评估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等程序,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系统评估,在做到有的放矢的同时,施行有效管理。
  三、纳税评估是各级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实际,选择信息化条件好的地方作为试点单位,挑选熟悉企业生产、经营、销售以及财务核算的税收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对于一些重点纳税大户中复杂、重要事项的评估,要集中到地、州、市局或省局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评估。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创造条件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部门广泛收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
  五、各个税种的具体评估办法及相关指标要求,省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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