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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5]6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6
实施时间: 2005-4-2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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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成立由计财、征管、税政和监察部门组成的清理小组,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减免税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的申报审批工作。
  二、各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要按照税收会计操作规程和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全面、真实地核算反映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并进一步规范原始凭证传递制度,对于申报减免的,要有载有减免税额并经审批后的纳税申报表作核算的原始凭证;对于抵欠减免的,要有抵顶欠税的减免税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对于退库减免的,要有办理减免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或载有减免退税的提退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作为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各地要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加强减免税管理,认真开展对减免税情况的清理,并将清理减免税的情况和采取的具体措施于2005年10月前报省局计财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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