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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5]7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8
实施时间: 2005-5-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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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切实做好个体税收定额评定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成立个体定额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定额评定工作。要结合MIS的推广运用,创造条件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对共管户联合核定定额。已试行使用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地方,要不断完善参数设定和优化软件的功能,尚不具备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定额核定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与同级国家税务局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和办法。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计统部门要加强配合,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并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和计财处)。对于因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发布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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