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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启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4]30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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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国内航空行李运输保险凭证〉的申请》(黔太保产[2004]270号)收悉。为满足你公司保险业务开展的需发,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自2004年11月6日起,启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国内航空行李运输保险凭证(代发票)》(以下简称《航空行李保险凭证》)。该票据适用于航空旅客托运行李时的承保业务。
  二、《航空行李保险凭证》一式两联,左联为存根联,右联为发标联,规格为200mm×85mm。发票联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使用80克防水印纸印制。其发票代码为:252000438002(发票票样附后)。
  三、《航空行李保险凭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及各中心支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印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发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票样(略)
  二〇〇四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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