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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4]27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8
实施时间: 2004-9-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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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票,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可使用全省统一启用的手写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附件一)。
  二、各级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由受托单位和人员凭完税凭证到委托方指定的开票点代开发票。
  三、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核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个人代开发票金额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小额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局按照规定的发票式样和发票分类代码统一印制,下发各地管理和使用。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旧版发票已经使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新版发票。
  为此,各地务必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将本地区2004年第四季度《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手写版的用票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一:手写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略)
  附件二:《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核表》(略)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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