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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2]24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5
实施时间: 2002-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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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理纠正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中,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发[2002]127号)及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函[2002]236号有关内容和要求清理检查及上报书面总结。
  二、对确定不能实行查帐征收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黔地税发[2000]50号)对其核定。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严格按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标准核定。
  三、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后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划分征管范围,加强征管。对由于因有关部门在新设立企业的登记管理方面掌握的口径不尽一致,造成各地国、地税务局实际划分征管范围不便,沟通协商不一致等问题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以便及时解决。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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