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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4]18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9
实施时间: 2004-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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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旧版货运发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地区,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使用完毕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发票,并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
  二、鉴于目前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尚未完成,总局统一开发了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为了提高货运业发票的采集质量,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以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
  三、凡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货运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地区,可从网上直接下载软件,并及时通知纳税人。《货运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和使用说明,总局已发布于130.9.1.248网站“四种发票”栏目中(内网)和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中(外网)。
  四、使用新版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有关计算机及打印的要求已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130.9.1.248)发布(包含在软件安装包中)。技术支持热线:010-66328561010-63417634。
  五、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发票式样和新的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统一印制,下发各地管理和使用。
  六、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应集中在县(区)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具,代开发票相对集中的乡(镇)、站(点),可由经省局批准的代开中介机构办理。
  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按本通知规定的式样规格自行刻制。原旧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八、各地所需《货运发票》的数量,应每半年向省局征管处报送一次印制计划数。2004年12月底前所需《货运发票》的印制计划数,请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征。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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