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4]1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31
实施时间: 2004-5-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4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4]100号)文件精神,全省县(区)以下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由原每套60元降为每套4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县(市、区、特区)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一律按每套40元标准执行。已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的,要认真做好清退工作。市、州、地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仍按原每套60元标准执行。
  二、各地自行制作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一按每证2元标准执行,各地经当地物价审批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取标准超过每证2元的,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按每证2元标准收取。
  三、各地应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领购、使用、库存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局机关服务中心。省局2004年5月12日印发的黔地税函[2003]123号文件作废。
  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 2006/8/1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 晋国税函[2006] 2006/9/1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 冀地税函[2001] 200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 桂国税函[2006] 0001/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 黑地税发[2007] 2007/4/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 苏地税函[2006] 2006/8/24
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9]4号 1999/1/18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批复 甘价费[2000]13 2000/6/2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闽国税发[2006] 2006/8/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冀国税发[2006] 200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