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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10]11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5-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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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导期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认定工作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由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税务分局进行认定初审,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复审,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税务分局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按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税务分局在认定初审时还应进行实地查验。
  二、关于实地查验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三、关于实地查验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与实际人员相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否与实际人员相符。
  (二)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与其申请时提供的有关场地证明材料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是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四)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商贸企业,税务人员还应审核其注册资金是否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是否在10人(含10人)以下,是否为批发企业。凡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应纳入辅导期管理。
  对于只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税务人员应审核其是否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确认其是否应纳入辅导期管理。
  实地查验后,查验人员应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见附件),并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四、关于销售额的计算期限问题
  (一)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应自2010年3月20日起开始计算。
  (二)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如果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比照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认定。
  五、关于新旧认定程序衔接问题
  对于2010年3月20日前已经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2010年3月20日未完成认定的,一律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六、关于纳税辅导期管理有关问题
  (一)辅导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增值税偷税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百分比。
  (二)纳税人发生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传递至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以便税务分局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七、加强一般纳税人的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管理。从认定的次月起,及时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控。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直至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后方可停止执行。
  对符合辅导期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严格执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贯彻落实好认定办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略)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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