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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农[2010]11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2-12
实施时间: 2010-2-1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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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经研究,现将《杭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26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发挥财政补助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快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该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市委〔2009〕34号文件和杭政办〔2007〕26号文件中规定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二、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银行贷一点、村民自筹一点”的方式,多种渠道加以保障。2009~2012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中已列入省下达计划的7500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其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按照1:1补助,即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预算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3800元(淳安县为平均每户5800元);新增的2500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省级财政不予安排,其差额由市级财政承担。
  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各地当年预算,要参照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标准,同步配套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其中区、县(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应高于平均每户3800元。
  三、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1、各区、县(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年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情况进行初审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计划上报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省、市补助资金申请。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市)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制订市级补助资金方案,同时按有关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民政厅和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申请。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申请的同时,对经复核确认的各区、县(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市级补助资金可先拨付50%,剩余资金待每年11月底前检查验收后再拨付。
  四、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1、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对欠发达县适当照顾的原则。
  2、省、市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省、市财政部门划拨到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拨到建设部门集中管理。
  3、建设部门要建立专户,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政府统筹使用。不同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方式所对应的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如因当年确有未完成项目以致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各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流、挪用或转作他用。
  5、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不定期的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停止向区、县(市)财政部门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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