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5]17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4
实施时间: 2005-10-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3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在发售干式复写纸发票时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二、接到通知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有关手续,并在办税服务窗口公开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发票工本费时所使用的收费票据,暂时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 粤地税函[2007] 2007/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予收取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 2005/8/2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内国税注字[200 2008/11/11
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税函[2001]81 2001/11/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 渝地税发[2006] 2006/9/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小学晚托班管理费收费标准及票据管 沪财预[2006]55 2006/1/1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 大发改收费字[2 2006/6/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 桂地税发[2009] 2009/7/1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粤价函[2006]68 2006/12/3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 皖价费[2010]15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