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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3]6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3
实施时间: 2003-11-1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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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地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税收征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征管,狠抓基层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税收收入实现了快速稳步增长。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全面、执法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准确地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保障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执行,坚持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检查和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对各地自行制定的与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违背的涉税规定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大力清理纠正与国家税法不符合的各项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把税收执法行为统一到《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上来,认真清理纠正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凡与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制定的规章,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涉税规定,特别是违规制定的有关减税、免税和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扎扎实实抓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等。这是税收领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大政方针、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一定要把认识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上来。把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同时对落实效果要加强督促检查。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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