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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2002年所得税体制改革过渡期缴库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预[2002]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2-5
实施时间: 2002-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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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从202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收入实行分享改革,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省对下所得税体制改革未确定之前,为确保2002年所得税缴库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各级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缴入中央金库,50%缴入省级金库;属各地、州、市、县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缴入中央金库,50%缴入各地金库。
  二、中央此次所得税改革后实行共享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和利息税,50%缴入中央金库,50%缴入省级金库。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办理缴库时,税务机关要按分享后的预算级次分别填开缴款书,50%缴入中央金库,50%缴入各地金库,并认真填写缴款书各栏内容,以便国库正确办理税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四、为便于对帐和管理,各地2002年1月份所收的所得税,仍按原级次办理入库,2月初财税库对帐一致后,由原征收机关开出更正通知书一次性进行调整。
  五、省对下所得税体制改革方按确定后,按确定的体制进行缴库和清算。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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