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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东矿务局煤炭企业税收征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6]7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8
实施时间: 2006-6-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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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林东矿务局《关于县级地方政府强制征收煤炭税费有关问题的报告》(林局煤字[2005]375号)反映:近年来,地方政府出台了企业认为不合理、违规的地方税费政策,涉及税收方面的有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问题。根据省局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调查情况和督办要求,现将有关税收征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煤炭企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煤炭企业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其申报缴纳有关税收。同时,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对违反法规的决定,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关于缴纳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独立经济核算的煤炭企业,实行依率查帐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煤炭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应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煤炭企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证并督促煤炭企业扣缴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或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煤炭企业应在缴纳增值税环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问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黔价[2004]164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只对出省煤炭收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得违规收取和在公路上设置站(点)收取。
  请有关市、州、地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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