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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监[2010]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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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委决定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促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通过查处违规问题,教育和警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不断提高全行业的风险意识。
  二、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三、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2009年1月1日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种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会计信息等方面。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据质量控制准则建立控制政策与程序,设计是否适当,是否得到执行,运行是否有效;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具体审计业务过程中是否遵循执业准则,包括重要程序是否实施及实施是否到位,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组织专人进行自查,整理好业务档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资料,并向我委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检查人员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延伸检查部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等方法,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我委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规范执业行为。逾期不自查或者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通报并列为重点检查的候选对象。
  (二)自2010年6月16日起,我委将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本所的自查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事务所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事务所承接的各种业务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并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重点检查。被选中作为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
  (二)市注协应根据我委的委托,组织专人按照规定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我委书面上报检查工作情况。
  (三)参加重点检查的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不得利用检查机会打击、报复,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保守获知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
  对本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及时整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委或市注协将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分别予以处理。对存在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行政谈话和提醒等形式的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对存在情节较重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联系人:刘湘蓉;联系电话:83938737。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相关附件:
深财监〔2010〕1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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