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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0]3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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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落实市政府有关环保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的相关规定,强化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完善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经研究,自2010年起,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征收范围: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征收电厂、涉及环境安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钢铁、化工、石油化工等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含污水、废气、噪声等),重点监管18家企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下放原由市级环保部门征管的98家企业(详见附件2);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费,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
  以后新增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户管由市环保局按照上述征收范围划分确定。
  市、区县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按征收主体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或区县国库。市级户管下放后,其相关的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项目补助等支出,由区县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附件:1.上海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2.下放区县征收排污费的企业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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