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环境保护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0]3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落实市政府有关环保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的相关规定,强化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完善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经研究,自2010年起,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征收范围: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征收电厂、涉及环境安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钢铁、化工、石油化工等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含污水、废气、噪声等),重点监管18家企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下放原由市级环保部门征管的98家企业(详见附件2);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费,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
  以后新增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户管由市环保局按照上述征收范围划分确定。
  市、区县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按征收主体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或区县国库。市级户管下放后,其相关的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项目补助等支出,由区县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附件:1.上海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2.下放区县征收排污费的企业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 苏价费[2014]41 2014/12/26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 辽价发[2016]39 2016/4/2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排污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01] 2001/4/26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7/8/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 陕价费发[2015] 2015/7/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补充核定 粤价[2012]249号 2012/11/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 鲁价费发[2016] 2016/6/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排污费征 鄂环函[2018]23 2018/2/7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