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0]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5-7
实施时间: 2010-5-7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 浙财综[2009]4号 2009/1/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中央 闽地税发[2008] 2008/8/7
金华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 金市财综[2009] 2009/11/10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5]21号 2015/1/2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 沪财预[2006]72 2006/9/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8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鲁财综[2009]95 2009/11/13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5]20号 2015/1/27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26 1992/7/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8 1992/5/20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13 19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