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文[2006]230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6-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区县教委:
  为加强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现制定《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附件:《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管理要求,加强并规范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市级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育专项资金”),是指按照现行财政和教育管理体制,市级安排教育经费用于支持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专款。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用款范围编制的专项项目。
  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采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有效。
  第三条 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教育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市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年度重点投入指南及市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原则。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依托区县功能定位,结合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统筹安排的原则,重点解决教育发展突出问题,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实事工程和重点工作以及北京市教育大会、北京郊区工作会议制定的首都教育发展目标。
  (二)管理规范、操作细化原则。按照基础教育项目库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预算项目编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预算投资指南分类进行申报;需要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细化到具体品目。
  (三)完善管理,形成体系原则。完善教育专项项目管理流程,制定并完善从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绩效考评到监督管理的系列管理办法,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教育专项项目经过论证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落实教育发展目标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五)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
  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缩小城乡间、区域间、校际间办学差距,落实各项教育减免政策,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研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的安全以及其他当年需要解决的教育发展问题等。
  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按批复的项目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在加强项目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基础教育项目库管理要求,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申请教育专项资金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符合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实事工程、折子工程以及其他当年急需解决的重点工作。
  (二)符合当年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符合全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区县年度教育发展中重点、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申报形式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申请市级补助的教育专项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每年9月根据全市基础教育整体规划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发布下一年度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指南。
  (二)区县教委根据市级方向指南,结合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编制申请市级教育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将项目纳入基础教育项目库,并报区县财政审核。
  (三)区县财政结合本地区财力,审核、确定区县教委申请项目,并提出相应配套资金落实方案。区县财政、教委共同商定项目的排序后形成区县申报项目库,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上传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同时,打印纸制项目排序目录,并加盖区县财政、教委公章,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纸制项目排序目录要与项目库项目排序保持一致。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申报程序同上。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教育专项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形式审核: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应是区县财政、区县教委共同商定签署的正式报告,在上报市级财政后经市或区县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评审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项目申报应符合市级教育专项项目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要有明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充分研究和论证,项目申报内容及所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文本材料必须齐全,排序合理,并应列入项目库;
  (二)内容审核: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实事工程和重点工作;符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年度区县专项资金支持指南以及区县教育发展规划。在项目排序上要优先确保上述重点工作。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应做到真实可靠、预算合理。
  (三)进度审核:申报项目应是年度可实施项目,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实施。
  第十一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教育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教育专项资金除有政策补助标准外,凡市级教育专项补助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评审通过项目作为备选项目,市级将结合财力,按照轻重缓急安排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评审需提供的有关内容
  (一)凡纳入评审的项目,区县财政、教育及相关实施单位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要求,报送纸制材料要与项目库中相应信息一致。如报送纸制材料中项目预算总金额因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调整超过项目库项目预算总金额,其比例不应超过项目库申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5%。
  (二)申请市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工程修缮类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按照评审操作规程,在充分审查资料和勘察现场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总预算进行详细审核。审减部分,直接减少市财政的补助数额。对于无实施方案和概(预)算,以及按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可行性报告的项目,视同项目不具备评审条件,通过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退回区县财政部门。
  第六章 基础教育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基础教育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制定、统一设计。具有基础信息采集、预算生成、项目滚动管理、数据分析等多项功能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 市、区县财政及教委职责
  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排序、汇总及上报工作。区县项目库由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按照项目管理原则,根据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及年度投资方向,结合财力,共同审核区县上报项目,并由北京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市级项目库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项目和下年度项目。当年年终未能下达的备选项目以及延续性项目,经区县财政、教育部门确认,作为下年度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章 市对区县教育专项经费拨款程序
  第十七条 市对区县教育专项经费拨付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县)专项拨款实行市级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961)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节约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对区县教育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于当年9月15日、11月30日分别向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国库处提供,经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审核核减后收回,在年度中统筹安排使用。北京市财政局于9月底、12月10日前分别下达核减调整节余指标通知,以平衡预算。同时,抄送市教委。
  跨年度项目结余资金,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办法处理。
  下达预算执行中,对不超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要求,凡申请项目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经区县采购办书面签字确认、区县财政教科文部门审核后,凭补充合同及相关证明审核材料,可办理资金支付。补充合同项目文本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超过10%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市对区县教育专项经费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对节约资金的有关规定,核减指标,北京市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
  第九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为保证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各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并完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拨付、核算、检查、考评等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县应建立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年报信息反馈制度,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对账制度。各区县财政要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年中对账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2251号)要求,定期与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对账。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教育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快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资产的处置按照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已经支出的项目资金一律不再调整,尚未支付的资金项目因特殊情况引起预算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区县教委、财政向北京市教委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调整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无法完成预算的,应向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专项资金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教育专项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育专项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逐步把绩效目标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按规定将审定的项目单位绩效报告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项目考评结果将作为市级安排年度教育专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补助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区县财政局、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实行区县间联审互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北京市审计局等专业机构和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重点内容:
  (一)各区县报送材料是否完备;
  (二)专项资金是否到位,包括区县教委统一实施项目是否资金落实到位。区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三)按申报项目是否专款专用;
  (四)区县财政、区县教育部门及用款单位是否按项目预期进度按期完成;
  (五)是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项目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
  (七)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如发现在使用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将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年度审计反馈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区县给予奖励,对问题及违规行为较多的区县将核减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虚报情况而取得补助经费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分;
  (二)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以及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将暂行核批新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凡区县申请市级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
     2、项目文本格式
  附件1: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
  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产规模、财务收支等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3、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项目总投入情况(其中:申请市级投入、区县财政配套、单位自筹等情况)。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项目背景情况:项目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市、区县教育投入方向和范围。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或实现本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发展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期取得的效益及持久性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3、基础条件: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
  4、其他相关条件
  四、项目计划安排
  五、主要结论
  附件2:项目文本格式
  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补助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单位:
  主管单位:
  区县财政局:
  项目实施年度:
  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盖章主管单位盖章区县财政盖章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1、新增项目 2、延续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名称  
项目单位预算代码 单位邮编
项目申报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及电话
主管单位联系人
预算科目代码 预算科目名称
项目实施年度 项目优先属性
是否专家论证或评审                                        
有无可行性报告                                            
   
 
 
 
 
项目申报理由及主要内容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累计申请金额 其中:申请当年金额  
  资金来源
  项目总预算      
  其中: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区县配套资金      
项目资金来源 单位自筹资金      
拨款单位名称(未银行预留印鉴名称) 拨款单位预算代码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明细项目名称 预算科目 是否政府采购 资金来源
编码 名称 申请市级财政补助 区县配套 单位自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 2023/11/1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央财政林业 豫财农[2011]63 2011/5/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 黔府办发[2000] 2000/5/31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研究 洪财企[2010]54 2010/9/8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 财预[2022]167号 2022/12/19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有关 财金[2015]27号 2015/4/14
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54号 2019/7/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 苏财规[2011]35 2011/9/2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 鲁财企[2011]54 2011/11/25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奶业发展贴息及牛场设备补 洪财农[2008]78 200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