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0]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滁国税发〔2010〕24号)收悉。经调查,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的饰面刨花板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生产原料,先制成刨花板后再在产品表面用胶粘贴一层三聚氰胺饰面。根据1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的饰面刨花板属于102号文件列举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
  特此批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12/5/1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厦经环资[2010] 2010/9/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 京国税发[2006] 2006/1/2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 晋国税发[2009] 2010/1/1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 厦经环资[2015] 2015/1/3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 甬国税发[2009] 2010/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暂免征增值 厦国税函[2008] 2008/1/2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黑国税发[2004] 2004/3/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 京国税发[2004] 200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