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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上报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10]19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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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数据统计信息管理,现就调整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数据上报流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流程调整情况
  从2010年7月1日起,系统的“管理数据分析”模块上报流程由各省公司上报、总公司审验的原有模式,调整为统一由保险总公司为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填报数据的模式,上报数据的项目和内容不变。
  保险总公司用户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页面,并在指定位置录入数据;系统提供随时录入随时保存的功能。数据录入完毕后,保险总公司用户可以选择数据保存,也可以选择数据提交。数据一旦提交后,保险总公司用户无法自行修改。如需修改,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修改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可参阅保险总公司用户手册(可在系统首页自行下载)。
  二、数据报送时间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季度的业务数据。如超出报送期,保险总公司用户将无法进行报送。
  三、数据校验与修改
  数据提交后,保监会将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如发现数据存在虚报、漏报、错报等问题,可进行上报数据打回操作。数据打回后,保险总公司用户方可修改,打回的数据不参与汇总功能和统计功能。
  四、用户权限调整情况
  (一)总公司用户增加数据上报、修改权限;
  (二)分公司用户权限调整为可以查询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数据情况。
  系统其它用户权限不变。
  系统数据上报新流程将于2010年6月1日起试运行,7月1日正式启用。请各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填报数据,并于5月31日前,将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对不及时填报,或虚报、漏报、错报数据的保险公司及有关负责人,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章进行通报和处罚。
  保监会联系人:党喆
  联系电话:010-66286713
  传真电话:010-66288103
  电子邮箱:zhe_dang@circ.gov.cn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6288282
  电子邮箱:iir@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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