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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工总字[2005]3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3-30
实施时间: 2005-3-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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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产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强调,请遵照执行。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工会,要督促行政严格按照《工会法》及《贵州省工会条例》的规定,每月在15日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计拨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税务部门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据此,各级工会一定要建立和严格执行全总制定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加强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密切配合,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并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国税局
  贵州省地税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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